玺艾孚财务有限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机构批准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 对中小企业进行财务监管,对中小企业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对中小企业所需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二、 吸收中小企业3个月以上的定期存款;
三、 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办理公众对中小企业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承销中小企业的企业债券;
四、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办理中小企业贷款及融资租赁;办理中小企业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办理中小企业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五、 购买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对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六、 办理中小企业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中小企业相关担保业务;
七、 代理中小企业向国家各机构申请补贴、补助、无偿及贴息资金;接受国家各机构的委托对各种中小企业扶持资金进行管理;
八、 代理中小企业招投标业务;
九、 接受投资方的委托,对投入资金进行监督使用;接受银行及相关机构的委托,对贷款及相关资金进行监督使用;
十、接受国家相关机构委托,对相关商品及服务定价进行论证。